编辑: You—灰機 2018-01-31
濮阳市政府采购审讯设备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编号:PC[2015]146----豫盛华采字TP第115号A包 采购单位: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华龙区) 代理机构: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第二部分 谈判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 第四部分 谈判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附件―谈判文件格式 附件1 声明书 附件2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附件3 报价一览表 附件4 设备配置及参数一览表 附件5 售后服务计划 附件6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附件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8 详细业绩表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贵公司: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华龙区)委托,就审讯设备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参加谈判.

一、文件编号:PC[2015]146----豫盛华采字TP第115号A包

二、谈判项目:笔记本、高清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

三、购买谈判文件时间(节假日除外):2015年5月21日----2015 年5月26日 (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四、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5月28日下午16:00

五、递交谈判文件的地点: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谈判开始时间:2015年5月28日下午16:00

七、注意事项:

1、投标单位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

2、谈判项目的制造商或经销商;

2、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加注日期和注明 供投标使用 或 与原件一致 等字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八、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交纳1000元投标保证金+200元标书费(售后不退)(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开户名: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濮阳市分行古城路支行;

账号:41001510824050200162,行号:105502000381),未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投标,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

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必须在投标时间前一日,书面通知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否则,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评议后未成交的无息退还,中标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按规定补齐,所供产品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九、联系人:娄小娣 联系

电话:0393-6666773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 第二部分 谈判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项目为:审讯设备.

2、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谈判项目的制造商或经销商.

3、参加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各项证书的复印件,谈判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谈判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随时接受谈判小组的询问,并予以解答.

4、投标单位的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导致废标.(采购预算:137248元)

5、技术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现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6、交货时间及地点:合同规定日期、需方指定地点.

7、付款方式:需方验收供方所交货物合格后出具由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濮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在收到验收报告后十五日内,向供方支付全部货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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