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8-02-05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

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推荐函中应将所推荐工程按工程质量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排序.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参加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原则上免去现场复查环节.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中施企协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公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需达到参会会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项目需达到参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第六章 奖励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 第十八条 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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