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8-02-07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2 依嘱托登记程序 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嘱托;
(二)接受嘱托;
(三)审核;
(四)登簿. 1.7.3 依职权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
(二)审核;
(三)登簿.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8.1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1.8.2 申请材料格式 1.8.2.1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1.8.2.2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1.8.2.3 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