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8-02-11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设备生产、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且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执行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或地方环保政策、补贴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生销售的设备验收不合格被退回,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销售退回的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或环境修复业务的,公司在选址或前期整理阶段,出现因社区管理、劳工政策等导致项目停滞或对项目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新增订单金额、在手订单金额及订单状态. 从事项目运营并发电的,应当按照区域分项披露发电量、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各区域累计发电量、上网电量和已结算电量.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环保行业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大气污染治理:指脱硫、脱硝及除尘等治理气体污染的环保业务.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指对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进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业务.

(三)环境修复:指对被污染的环境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措施,使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减少或毒性降低或完全无害化.

(四)污水处理: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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