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02-26 |
2、质疑 (1)提出质疑的期限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间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提出质疑的要求 ①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联系部门: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电话:0574-88513998 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西环路3幢1号 ②质疑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传真、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质疑书范本格式执行. ③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⑤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一次性提出质疑. (3)质疑的回复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投诉书范本格式执行.
4、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网站发布,视同已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 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