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2-28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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