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8-03-01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证照分离 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经研究,我厅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等4项 证照分离 改革具体管理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省级)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市、县级)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省级) 7.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县级) 8.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实施机关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5.《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6.《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

7.《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现场勘查)->

审批(办结) 申请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申请材料 1.企业承诺书.(原件1份) 2.申请书.(原件1份) (1)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5)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厂区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4.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原件1份) (1)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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