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03-13 |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9]003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五)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并环罚字[2019]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1888X 地址:尖草坪区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建兵 2019年3月19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3月19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单位炼铁厂4#烧结机机尾烟尘日均排放浓度为21.1mg/m3,超过排放标准(标准值20mg/m3).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9]004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