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8-03-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66号 当事人:广州市建欧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石膏制作项目,主要从事石膏线生产制作,于2017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石膏线生产流水线1条及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生产工艺流程为:石膏粉加水混合搅拌成浆→上模具→上石膏浆→脱模→晾干→出货.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粉尘、模具及地面清洗废水、机械噪声等污染物,其中模具及地面清洗废水直接排入西北面的水沟,粉尘、机械噪声未配套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上述石膏制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石膏制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4号),同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2019年1月17日南沙区大岗镇环保巡查中队已对该司停水停电,该司已处于停产状态.

2、该司已按内部计划重新进行选址报建.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石膏制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建欧建材有限公司停止石膏制作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建欧建材有限公司罚款9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

电话:020-

39050121、020-39910148)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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