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4-14 |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总量控制如下:
(一)厂内废水预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和表3中"聚酰胺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后,排入石门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在石门澳污水处理厂未投运前,厂内废水应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秀屿区港城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其污水管线排放.
(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限值;
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限值;
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100米,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秀屿区政府应确保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民宅、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2.51吨/年、氨氮≤3.26吨/年、二氧化硫≤73.14吨/年、氮氧化物≤80.44吨/年.
三、你单位应将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逐项落实到工程设计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有关文件要求,委托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向秀屿区环保局和我局报送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五、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报告书情形的,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七、报告书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