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8-04-17 |
(四)其他措施. 1.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4.加强观察巡检,对鸟类撞击频率较高的风机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对受伤鸟类及时进行救助.
三、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平南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平南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8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