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04-17 |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兑付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 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到企业所在镇(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补贴资金资料.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和"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品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产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单位、企业名称,名称需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三)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
(一)各镇(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根据审核情况填写"节能惠民工程工业产品审核意见表"(附件4).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是否属本地区注册的单位或企业;
2.补贴申请报告资料是否齐全;
3.购买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产品唯一编码与购买安装的产品是否一致;
5.购买产品的发票日期是否在补贴期限内;
6.产品销售网点是否经过公告公示.
(二)各镇(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情况月底汇总填写"高效节能容积式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月度推广情况表"(附件5),并于每月28日前将经审核的申请补贴资料及"月度推广情况表"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资料联合审查、核实,并对上报申请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的补贴金额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买单位、企业.
(四)市经信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镇(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要对购买安装单位、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加强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经信委、财政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补贴标准表 2.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审批表 4.节能惠民工程工业产品审核意见表 5.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月度推广情况表 附件1 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补贴标准表 推广产品名称 推广产品 能效等级 规格、材料 额定流量(m3/h)或机号 补贴标准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80元/千瓦 2级//45元/千瓦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160元/千瓦 2级//90元/千瓦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80元/千瓦 2级//45元/千瓦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200元/千瓦 2级//100元/千瓦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220元/千瓦 2级//120元/千瓦 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1级 机号≥No10 机号*150元/台No5≤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