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4-17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地方电网实行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监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监管模式,对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地方电网进行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监管,输配电价当年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出现盈亏,通过准许收入调节池调节.核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输配电价准许收入分别为333,119万元、36,973万元、29,873万元.各地方电网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格〔2017〕40号)规定执行.
二、统一输配电价标准 各地方电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广西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标准执行,销售侧结算制度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7〕3号)规定执行.
三、网间结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电价;
要按规定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按时提供真实、充分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信息,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
(二)各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1日前将输配电价收入、成本等经营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日前将相关审计报告及报表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跟踪监测,配合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开展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