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8-0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单位六辆二手公务用车转让项目 交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资产转让事宜订立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区成套局办公大楼 负责人:殷振川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

电话:18077774815 受让方(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二、转让标的及交易内容

1、转让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单位六辆二手公务用车(详见附件清单)

2、转让标的由甲方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转让,采用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最终由乙方成功受让.

3、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

三、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

201 年月日17:00前将成交价款缴入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车辆过户手续办结、双方无其它异议后由交易所结转给甲方.

四、双方约定 ㈠甲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㈡甲方享有车辆处置权,将车辆按现状转让.乙方确认在交易之前已对车辆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意按车辆的现状进行交易. ㈢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本合同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车辆过户 ㈠乙方成交价款到达交易所帐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到车管所、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应于过户手续办结之日起

3 日内提车,逾期提车的,车辆保管费(100元/日)由乙方承担. 1.车辆过户(含补办材料)费用、更换牌号费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需补办)、车船税(如需补交)、尾气检测(如需办理)、二手车交易税等税、费由乙方承担. 2.车辆过户之前的违章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车辆的年审、路桥税逾期未办理的,过户前需到车管所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车辆为免购置税车辆的,需到车辆注册的税务部门重新申办车辆购置税证明并交纳购置税,费用由乙方承担. ㈡因甲方原因或车管所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本合同解除,车辆转让费返还给乙方;

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车辆转让费不再返还乙方,甲方可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沟通、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以向 甲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㈠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的,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交易所的竞价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对甲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损失的赔偿(如乙方已另付竞价服务费至交易所账户,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甲方竞价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对甲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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