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8-04-25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中所述的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招标人 焦作市环境监测站. 2.3 投标人 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中标人 系指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最终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

5 货物 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

6 法定代表人 系指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

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参加投标的,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负责人或经营者. 2.

7 重大违法行为 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

8 通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形式,向投标人发出,传真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应当知道或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推定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2.9 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是指: (1)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满三年的除外);

(2)被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期限已满的除外);

(3)被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的(期限已满的除外);

(4)被各级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已依法解除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2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或网上下载的彩色查询告知函);

3.3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4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3.5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并留下有效投标供应商.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4.投标费用 4.1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4.2 本次采购活动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3中标服务费: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中标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8‰收取中标服务费,须以刷卡或转账的方式缴纳中标服务费. 账户名称: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焦西支行 账号: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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