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8-04-29 |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
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年2月9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