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8-04-29

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一) 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如文化市场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矿山维持再生产费、内部资料出版物许可工本费、兽药卫生条件审核发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外出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治安联防费、护士注册费、学位与研究生评估收费、燃气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严禁继续收取.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各类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黔价非字〔1995〕第111号、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黔价行事字〔1997〕139号、黔价经字〔1997〕18号、黔价经字〔1997〕51号、黔价经字〔1997〕120号、黔价行事字〔1998〕338号、黔价经字〔1998〕27号、黔价经字〔1998〕第48号、黔价行事字〔1999〕365号、黔价经字〔1999〕99号、黔价经字〔1999〕319号、黔价经字〔1999〕362号、黔价经字〔2000〕16号、黔价经字〔2000〕24号、黔价费〔2001〕193号、黔价费〔2003〕106号、黔价费〔2003〕271号、黔价费〔2004〕245号、黔价费〔2004〕316号、黔价费〔2005〕167号、黔价费〔2007〕106号和黔价费〔2008〕217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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