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8-05-04 |
4、如电梯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连续修复.当发生电梯困人情况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30分钟内赶到现场.
5、每次维保或维修完毕当日,乙方维保人员需提供 电梯维修维保报告书 给甲方确认,甲方书面确认的 电梯维修维保报告书 作为支付维保服务费的依据.如维保人员没按规定的时间和项目进行维保,或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维保服务费.因维保不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或须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于当年的电梯维保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赔偿额,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7、乙方应给予甲方维保技术指导,预防如井底遭遇水淹,同时甲方应及时排除并采取措施预防漏水或渗水.
8、乙方须为其工作人员购买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伤亡及对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或须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于当年的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赔偿额,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9、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10、乙方应向甲方公开所有电梯维保相关的数据和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电脑板),禁止通过保密方式垄断维保市场.
11、若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事件之影响,如政令变更、罢工、火灾、爆炸、盗窃、水灾、台风、暴乱、战争、故意或恶意破坏及地震等,以致使电梯停运或受到损坏,使甲方电梯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锡市政府令第129号《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
2、甲方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验日期通知乙方.(建议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报检手续)
3、因设备或土建自身缺陷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整改,若甲方整改不力造成复检,复检费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维修时如需甲方配合,甲方应给予配合,以保证维护正常进行.
5、甲方应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并指定管理人员对乙方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并保存.
6、甲方负责合同电梯的清洁工作;
轿壁、轿底、吊顶、轿门、轿门地坎、操纵箱面板、召唤面板、层门、厅门地坎等清洁工作.
7、出于安全需要,甲方不能直接允许非乙方的人员,或未经乙方允许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修理、改动、更换、干扰设备的任何部件.否则,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且有权终止维修合同的执行.
8、甲方应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防雨、通风、通讯和报警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无阻、照明充分. 保养项目及服务范围:
1、进行电梯所必须的部件润滑,各润滑点加油,换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