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8-05-09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目录

1、总则…1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1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

3、居住用地…9

4、公共设施…13

5、工业用地…20

6、仓储用地…21

7、城市绿地…22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25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25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27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28

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29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31 第三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32

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2

14、风景名胜区保护…33

15、山体保护…34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35

16、交通设施…35

17、给水工程…39

18、排水工程…42

19、电力工程…44

20、通信工程…47

21、燃气工程…49

22、管线综合…51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52

23、环境卫生…52

24、综合防灾和减灾…54

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58 第六部分 附则…59

26、本 标准与准则 实施…59 附录A 用词说明…60 附录B 名词解释…60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1.

0.1为认真落实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 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 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 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 和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惠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1.0.3在惠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惠阳―大亚湾、陈江―仲恺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与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83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小类RR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低层住宅用地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的居住用地,含独立式住宅的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体育、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内部道路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4 绿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同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单元式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住宅使用功能设计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体育、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内部道路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4 绿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同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单身职工宿舍区的用地,或居住与工业、学校等混合交叉用地. R31 混合交叉居住用地 指居住与工业、商业、仓储等用地混合交叉的居住用地和零散开发居住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体育、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内部道路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4 绿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同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城市建设统征用地返还村民的居住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体育、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内部道路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4 绿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同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政府社团、商业性办公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政府社团以外的商业性办公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1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设计单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生产物资的用地和以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 C21 批发、零售业用地 以批发或批零兼营的工业和农业消费品等综合或专业批发市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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