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5-10 |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1个项目,满分为1000分
(一)安全管理质量标准120分;
(二) 矿山井巷安全质量标准100分;
(三) 地下开采安全质量标准200分;
(四) 提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170分;
(五) 通风防尘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六) 电气设备安全质量标准80分;
(七) 防排水安全质量标准70分;
(八) 防灭火安全质量标准40分;
(九) 压气与供水安全质量标准30分;
(十)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十一) 工业场地安全质量标准30分. 各项目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详见评分表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地下矿山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分数没有低于80%的;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800分及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分数没有低于70%的;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600分及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分数没有低于60%的. 第四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可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安徽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八)不存在超能力生产或越界开采等现象;
(九)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十)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十一)必须建立排水系统;
(十二)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十三)一级负荷须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
(十四)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有效运转. 第五条 地下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的检查考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检查*次,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检查*次,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检查*次,矿山每月自检1次. 第六条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地下矿山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如下: 一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120分)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管理机构及人员 矿山企业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