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8-05-14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按后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1)执行. 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报销不需要票据.省内出差100元,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其他地区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有伙食费交纳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100元.到基层及群众家用餐,没有交纳标准的,早餐交20元、中晚餐各交40元.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伙食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需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对出差人员在外自主安排市内交通工具的补贴,单位不再报销出差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票据(包括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交通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
第六章 部分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到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不报销差旅费.到昆明市上述5城区外的县(市、区)和玉溪市、红河州、曲靖市、楚雄州所属县(市、区)出差,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单位派车除外),可按下列情形根据《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附件2)报销城市间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