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8-05-18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程君,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保险公司业务员. 2010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傅程君驾驶一辆红色奔腾轿车从住处外出接朋友.途中,傅程君停车并在车内吸食随车携带的毒品氯胺酮,后继续驾车前行.当车行至一超市附近时,傅程君出现轻微头晕、亢奋等反应,但仍继续驾车前行.20时50分许,傅程君停车后(未熄火),出现严重意识模糊、严重头晕等反应,并产生幻觉.随后,傅程君踩油门驾车前行,连续与2辆三轮车发生轻微碰撞.稍作停顿后,傅程君又踩油门驾车前行,与一辆行驶的三轮车迎面相撞,将三轮车主及多名行人撞倒在地,并将三轮车压于轿车左下方.停顿约5分钟后,傅程君又猛踩油门驾车顶着三轮车前行,在撞翻路边多家摊位,撞倒多名摊主和行人后,因车轮被台阶卡住而被迫停下.傅程君的驾车冲撞行为共造成2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15人轻度伤,并造成共计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傅程君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从其所驾轿车内查获氯胺酮2.33克. 案发后,被告人傅程君认罪,悔罪,其家属与25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程君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驾驶机动车在人群密集路段肇事,后又继续驾车冲撞,致多人受伤,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傅程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对傅程君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傅程君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5 张某、田某某、赵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田某某,女,汉族,1995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3日出生,无业. 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先后2次在其暂住地楼下,向顾桃根(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0克.同月21日凌晨,张某携带73.9克甲基苯丙胺欲贩卖给顾桃根时,被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张某的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93.3克、咖啡因8.8克. 同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先后2次在其暂住地,向李长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0克.其中,第2次系其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同月19日,公安人员从田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7克.田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同年7月,被告人赵某按照李长林的要求,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诚,并将收取的300元售毒款交给李长林.同月17日凌晨,赵某跟随李长林乘车欲贩卖7.5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赵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并根据赵某的供述,从其所乘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而予以贩卖,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王某某均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张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田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赵某、王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田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张某、赵某、王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相关证据表明,四名被告人均于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因不良交往并吸食毒品而实施毒品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四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张某、田某某、赵某减轻处罚,对王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