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5-20 |
一、城乡规划类(25项)2
二、房地产类(86项)18
三、建筑节能类(15项)58
四、市政公用类(76项)66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58项)107
六、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47项)139
七、建筑市场监管类(60项)165
八、市容环境类(64项)201
九、园林绿化类(14项)230
十、环境保护类(11项)236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一、城乡规划类(25项)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1)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2)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情形,但违法建设规模较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形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且积极主动协助拆除的. 限期拆除.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宜拆除的,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配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阻挠强制拆除措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形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