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8-06-10 |
三、谈判内容
(一)技术部分
1、产品及主要的配件、品牌、产地及技术参数,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除有特殊说明)外,必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2、产品的寿命及使用成本;
3、产品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4、技术规范偏离程度;
5、实施计划及各项保证措施;
6、交货时间;
7、业绩;
8、财务状况;
9、质量体系认证;
10、资质证书等级.
(二)商务部分 厂家提供合理价格及价格的组成:包括主要配件的价格、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费用;
价格谈判. 售后服务:保修期、免费维护期及维修响应时间;
四、 成交标准及评审方法
(一)成交标准 评审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核、比较技术和报价的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部分
2、商务部分
3、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产品是节能型产品;
5、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6、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7、实施计划及各项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备件供应;
8、经营信誉;
9、财务状况、资金垫付能力;
10、提供的特殊服务和优惠条件
11、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
12、公司业务实力、熟练程度及业绩.
(二)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根据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精神的规定,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供应商领取了《谈判文件》,表明供应商已经自愿参加了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谈判文件》中的规定并按照文件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在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报价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有上述情况供应商有权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四)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谈判,并在报价文件中附有联合体声明,说明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五)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应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部分应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报价文件中的承诺等各项内容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亦可作为合同的条款.
(六)在谈判现场,供应商应听从采购中心的安排,并应保持会场的安静,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吸烟,严禁与评委交谈和递交名片.并请将手机关机或调到振动挡.
(七)成交结果的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会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请供应商及时查询.网址如下: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www.ccgp-beijing.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