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06-10 |
2018年10月17日,南京市溧水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南京市溧水区安阳网络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南京市溧水区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10月22日将该案件依法移交本局办理,当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案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7日购进南京(精品)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南京(红)4条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此期间未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实际未产生违法经营额并于10月17日停止烟草经营活动.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为2240元,无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的事项是: 证据一,2018年10月22日溧水区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8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当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照片证据提取单》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已经自觉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及涉案商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销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第
(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9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溧市监罚听告字〔2019〕1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04(工商罚没收入).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