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8-06-16

35 供应商须知前后不一致处,以本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定义 1.1.1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1.2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1.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1.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内容、质量、工期、保修期等 1.3.1 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工期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合格的供应商 1.4.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5 联合体供应商 (本项目不适用) 1.5.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5.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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