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8-06-17
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格〔2015〕43号 青岛市物价局 关于降低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改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87元降低为每立方米4.17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相关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2日 抄送: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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