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8-06-18 |
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对流动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使之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合理 划片包干 ,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按照每年流动服务站运转工作日不少于2/3的法定工作日的要求,每年由旗县卫生局划定每个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和拟承包的嘎查村,由苏木乡镇卫生院组织医生入户签约,确定服务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报旗县卫生局汇总,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卫生院统筹安排每月行走路线、服务的嘎查村、服务人口数量(含重点人群)、下乡次数、开展的重点项目等,并于每年2月底前经旗县卫生局汇总、盟市卫生局审核后,将《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卫生服务站年度运行计划表》(附件4)报自治区卫生厅核准. 第五条 流动医疗卫生服站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卫生院核定收支管理.基本医疗收入参照卫生院的收费标准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服务人口和补助标准纳入当地卫生院补助收入.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由旗县财政部门纳入卫生院核定支出管理,保证其燃油费、维修费和差旅费等运转费用. 第六条 开展绩效考核.自治区每年以盟市为单位抽查考核一次,盟市卫生局每年10月以旗县为单位抽查考核一次,旗县卫生局每年5月、9月以服务站为单位逐一考核.盟市卫生局于每年12月30日将考核结果及《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4)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七条 自治区、盟市重点考核各地对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管理情况,年度任务的核定、绩效考核的开展情况,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旗县卫生部门重点对流动卫生服务站签约服务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细化逐项考核,确保服务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组由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 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流动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或农村牧区居民调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拨付卫生院补助经费和奖惩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主动开展工作,完不成任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自治区将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调整到其他地区. 第十条 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服务用车及车载设备由乡镇苏木卫生院使用保养,旗县卫生局具体管理.服务车作为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种车辆,卫生院要按照旗县卫生局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作为院长或他人工作用车,不得作为生活车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每车至少配备1名医生、1名护士、1名司机(司机可由医务人员兼职).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定期对服务车进行清扫,按车辆运行里程定期保养和维修;
服务车内设备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要正确使用,医疗技术人员要按照器械保养要求定期对车内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良好. 第十二条 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协调各大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运行情况,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流动卫生服务的内容,自觉接受服务,让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卫生服务站建设.同时要研究流动卫生服务站的运行机制,立足长远,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分布表 旗县(市、区) 苏木乡镇卫生院名称 所需车型数量 越野型 商用面包车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