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06-19 |
总投资约27000万元,其中工程投资约22000万元.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全州县政府拟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全州县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等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模式)的精神,本合同条款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组织编制并颁布执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的相关章节和内容,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每一条款,目的是使项目无论是招标阶段,还是在实施阶段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更加规范. 合同编制原则 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全州县15+1乡镇污水处理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政府主体: 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资本主体1: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1) 社会资本主体2: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2)
第一节 总则 为规范全州县15+1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各实施环节的行为,合同双方(招标人(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和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模式)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等部门规章,订立本合同文件(简称 项目合同 ).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 1.1.1 合同 :指招标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十以及各子项目工程的建设合同及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本项目 :是指全州县15+1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具体是指全州县安和、庙头、大西江、石塘、两河、才湾、枧塘、咸水、龙水、凤凰、文桥、永岁、白宝、蕉江、东山等15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1个全州县城城西片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位于分别位于全州县城及15个乡镇所在地. 1.1.3 子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即各乡镇独立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进水、出水管网.比如龙水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进水、出水管网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 1.1.4 政府主体 :是指全州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代表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机构,即全州县国盛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5 社会资本主体 :是指县政府或镇政府授权委托的本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选择的有能力实施本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业务的中标机构. 1.1.6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参建机构:包括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 1.1.7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1.1.8 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全州县境内由政府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与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资本共同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1.1.9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1.2涉及项目实施过程各环节的相关术语 1.2.1 项目建设 :项目从前期工作-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1.2.2 材料 : 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1.2.3 设备 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材料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成套设备. 1.2.4 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项目各子项目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2.5 五通一平 : 五通 指污水处理厂施工所需的水、电、道路、排水管网、通信应连接至污水处理厂的交界处(交界以污水处理厂红线规划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