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06-23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每失信一次报价加成5%,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采用定价报价方式的项目仍然适用此项).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投标保证金

1、金额:10000元.

2、交款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前转入或现金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行名称:工行乐山市春华路支行;

帐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会计核算支付中心;

账号:2306382109126413044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持转帐或存入凭证至市中区政府采购中心换取收据方为有效.

4、投标保证金退还及不予退还情形见本文件本章第16条.

6 履约保证金 金额: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的具体金额(数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收款单位:本项目采购人.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7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介绍信到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

电话:0833-2193260.

8 供应商询问、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评审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采购中心、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受理联系人及

电话:见本文件

第一章 联系方式

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联系

电话:0833-2192245.

10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备案.

二、总则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 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本文件

第一章.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 系指 采购人 和 采购代理机构 的统称. 2.4 投标人 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采购项目非单一产品时,品牌相同数在一半以上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5.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且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两款仅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SZQ-HWCG开头的项目) 5.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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