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06-23

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备案.同时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准公布,并向总局报备. 养殖场备案号的编号规则:直属局代码+BD+四位流水号,如:3500BD0001.

四、后续监管

(一)各分支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监管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疫情和残留信息沟通及后续处置,共同对蛋禽备案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养殖场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备案管理要求,药物和添加剂使用、记录情况,疫病防控情况,健康卫生状况,向生产企业供货情况,备案养殖场、生产企业月度/年度生产量与报检出口量是否相符等.各加工企业对其配套的蛋禽养殖场的有关情况(如产量、补栏、死亡等)应定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备.备案蛋禽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报告和处置. 对备案养殖场实行年审制度,有关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年审情况.

(三)各分支机构应要求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对备案养殖场实行 五统一 管理,即由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收购加工.要建立兽医巡回制度,配备专职兽医对备案养殖场的疫病控制、用药用料等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监管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养殖过程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及其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含有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一律依法监督销毁,并取消备案养殖场及对应生产企业的备案、注册登记资格,确保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五、违规处理 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凡发现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暂停出口或取消其备案、注册登记资格:

(一)备案养殖场存放或使用我国、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和饲料,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兽药使用管理规定的;

(二)备案养殖场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

(三)备案养殖场年审不合格的;

(四)备案养殖场提供虚假证明,转让或变相转让出口备案号的;

(五)备案养殖场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六)生产企业收购非备案养殖场或养殖户禽蛋以及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备案资格自动失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养殖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备案养殖场迁址、养殖规模变更、使用新药或新饲料,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三)1年内没有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出口加工用禽蛋原料的;

(四)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七、本规范由省局食品监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1.养殖场备案审核工作流程单 2.出口蛋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3.禽养殖场备案考核记录表(也作为备案申请表的附件) 4.养殖场备案审核工作廉政反馈表 ? ? ? ? 附件1: 养殖场备案审核工作流程单 申请类别 申请备案 换证复查 重新申请 年度检查 异地配套(养殖场所在地:加工企业所在地: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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