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8-07-04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丙方作为输电方,甲方愿意向乙方 号机组购电 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甲方电量按户号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以下4.2~4.4条款适用价差联动模式 4.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机组现行目录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照价差C联动,价差C为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乙方机组现行的上网电量目录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发电企业获得高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

价差为负时,表示发电企业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发电侧或者销售侧目录电价,则按调整后的相应目录价格执行;

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约定的价差,并按照

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4.3甲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仍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保持峰平谷电量结算规则不变、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结算方式不变.直接交易部分的电量电度结算价格,按照P1=Pa+C 执行 (公式1) 其中,Pa为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

C为4.2中的价差. 4.4 乙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P2: 乙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P2=Pb+C (公式2) 其中,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

C为4.2中的价差. 以下4.5~4.7条款适用于输配电价模式 4.5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为_______元/千瓦时 4.6 甲方的结算电价P1,在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支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线损. P1=P+输电电价+政府基金附加+线损 (公式1) 甲方结算电价P1如下表所示: 类别 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直接交易成交价格P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线损 结算电价 P1 4.7 乙方的结算电价为直接交易成交电价,即P2=P (公式2) 4.8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按照

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仅限大工业电量或一般工商业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分月计划安排、结算和支付 6.1在合同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执行周期的末月进行违约清算. 6.2 对于合同执行周期跨月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前序月份实际结算情况,于每月15号至20号(遇节假日顺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关于下一个月分月计划滚动修订安排的申请.甲、乙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当月的修改变动情况备案并修改下月分月计划.若本合同签订方对修改申请达不成一致意见,仍按照原分月计划约定执行.原则上,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当月偏差电量调整申请. 6.3 月度结算原则上按照分月计划电量执行.当甲方实际用电量或乙方上网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发生值执行. 6.4 对于甲乙方存在多笔合同关联共存的情况,且当月甲乙双方发生少用或少发电情况,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情况下,优先按照下列次序依次结算. 1)月度平台集中撮合成交合同 2)即将到期的合同 3)合同签订日最早的合同 6.5当合同期满,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的97%下限时,应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纳入违约电量处理. 6.6 直接交易费用结算. 6.6.1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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