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8-07-09
镇财采〔2018〕1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镇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苏财购〔2018〕5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镇江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指导目录》中的服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121号)规定,其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其中带 * 标志的项目,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集中采购;

项目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三、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预算起点金额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将确定的采购需求在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 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等购买信息.

五、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 网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六、本目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镇财采[2016]8号)同时废止.

七、各辖市、区可参照本目录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一、基本公共服务 C0810 *安全服务 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防范服务,包括: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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