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7-11 |
(二)资金结算.核实部门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县级农业部门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16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3)和公示表,于每月上旬在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及农业部门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部门于每月中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
八、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必须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部门同意后,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全额扣留补贴资金并返还县级财政部门.退货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州市农业局负责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 一站式 服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必须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
要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省、县两级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 谁鉴定、谁公开 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4)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对投诉集中、 三包 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州(市)、县农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业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 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补贴额调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