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07-13

4.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4.3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4.4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5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5.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5.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5.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投标人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5.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投标人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网址:ww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

电话:(0411)39917759 6.货物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

并就货物的安装、维护等对招标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7.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1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2投标人须知 8.1.3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8.1.4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8.1.5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1.6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2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是最后发出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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