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8-07-17 |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供热热源工程、更新改造供热管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供热联网或者摘网工程. 第三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认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办)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手续,并提交下列要件:
(一)新建供热热源项目
1、热源建设申请;
2、供热经营许可证;
3、市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
4、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改建、扩建供热热源项目
1、热源改建、扩建申请;
2、供热经营许可证;
3、市(区)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
4、改、扩建热源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敷设、更新改造供热管网
1、管网安装申请;
2、供热工程项目概况;
3、供热经营许可证;
4、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敷设、更新改造管网的示意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用热单位以及用热户的挂网或摘网
1、用热申请、摘网申请;
2、供热工程项目概况;
3、企业经营许可证;
4、项目规划土地使用证;
5、沈阳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第五条市供热办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勘查、审查,形成《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联网方案审定意见书》或《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审定意见书》,并通知供热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 六条 市供热办可将部分供热方案的确定工作委托给区供热办代为办理. 第 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更多供热行业技术和资讯请看:中国供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