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8-07-18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6年6月30日查实:当事人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穗天环管影〔2013〕142号)和验收(穗天环管验〔2015〕8号)手续,审批同意在上址设置1个基准炉头,经营餐饮业项目.
当事人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增设有2个煎炉和2个4头煲仔炉等设备(折算为3个基准炉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水经三级隔油隔渣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网.该项目新增设的基准炉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6〕214号);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上述餐饮项目中增设炉头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9 日 (本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人:夏凌、罗庆全
电话:8555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