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7-23 |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商审批〔2013〕266号)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中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由本单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其中:单次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审批事项应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下放至市州. 责任主体 外资促进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26869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