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8-08-01
河南省豫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中减字第580号 罪犯贺长坤,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2010年12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卫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贺长坤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贺长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长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认定系主犯.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8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3日),罪犯贺长坤2016年02月表扬;

2016年07月表扬;

2016年12月表扬;

2017年05月表扬;

2018年0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8年03月表扬;

2018年07月表扬.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5年下半年优秀;

2016年上半年优秀;

2016年下半年良好;

2017年上半年良好;

2017年下半年良好;

2018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贺长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贺长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公章)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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