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8-02 |
1、发生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单位,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时按程序报告,采取有力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2、未发生安全事件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关联单位,接到相关事件情况通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
3、在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时,市科技、教育、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市、区政府组成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动物疫情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农业行政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对人兽共患病或其它涉及人员健康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在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苏州市应急指挥部接受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六、响应终止 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对于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提出应急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对于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后,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理
1、本市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和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对发生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设施须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工作.
八、保障措施
1、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单位应储备必要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实验动物扑杀用品、消毒药品和用具、人员防护设备等应急物资,并做好应急物品的储备、更新等管理工作.
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由管理、技术及一线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实验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场所封锁等处置工作.应加强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3、市科技局在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众宣传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开展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演练等.如遇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所需应急处置经费另行安排.
4、市科技局对在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