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8-08-06 |
49、B
50、B
51、B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国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
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称"投诉人于2018年11月17日在你店购买了广西一级白糖白砂糖散装1份,价值14.
90元整,订单编号:269181411680824062,产品到货后,食用之后身体不适,随后查看产品外包装,发现该产品生产厂家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生产,随后向你店咨询情况,你店表示该产品是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生产的.随后投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让你店提供该产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你店不作出回复,其认为你店已经严重的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你店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加工食品,违法分装食品,盗用厂家信息 依法向我局举报." 2018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店(南宁市雷氏皆健酒类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店于2018年11月17日在网络平台(淘宝)向投诉人销售过散装称重白砂糖1份,订单编号为269181411680824062.该散装称重白砂糖为你店于2018年10月25日从南宁市XX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为XX袋(XXkg),其后将该产品散装销售,在调查过程中,你店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生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证实该产品来源合法,你店未存在违法加工、分装、盗用厂家信息等行为. 你店销售产品"白砂糖"外包装标注"日期:2018年10月28日",该日期并非产品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你店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标签产品共XX袋,销售价格XX元,成本XX元,利润XX元.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规定,你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酒类销售),其通过网络经营形式销售散装白糖的行为,属于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责改(2019)0103-1号)、询问调查笔录、你店法定代表人雷国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秦海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投诉材料等.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江食药监食罚告〔2019〕04号]后,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未按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