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8-11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税〔2017〕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厅已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了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标准的批复工作.

按照要求,我们对各级落实配套费调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结合督查情况,就征收过程中的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中已经明确的建制镇配套费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批复中未明确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建制镇,根据所属县(市、区)的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征收标准确定:所属县(市、区)征收标准超过50元/平方米的,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所属县(市、区)征收标准未超过50元/平方米的,按照所属县(市、区)的标准征收.因与上述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多征的部分,必须予以退回.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环节.调整配套费管理政策以前,已经对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和征收环节进行了明确.调整配套费管理政策后,征收部门和征收环节维持不变.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不得推诿.

三、配套费减免政策.对已经列明的配套费减免事项,不用上报审批,直接执行即可.未列明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减免.

四、执行时间.收费行为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新的配套费标准执行时间严格确定为自2017年4月1日起.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 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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