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8-08-11 |
按照要求,我们对各级落实配套费调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结合督查情况,就征收过程中的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中已经明确的建制镇配套费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批复中未明确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建制镇,根据所属县(市、区)的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征收标准确定:所属县(市、区)征收标准超过50元/平方米的,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所属县(市、区)征收标准未超过50元/平方米的,按照所属县(市、区)的标准征收.因与上述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多征的部分,必须予以退回.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环节.调整配套费管理政策以前,已经对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和征收环节进行了明确.调整配套费管理政策后,征收部门和征收环节维持不变.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不得推诿.
三、配套费减免政策.对已经列明的配套费减免事项,不用上报审批,直接执行即可.未列明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减免.
四、执行时间.收费行为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新的配套费标准执行时间严格确定为自2017年4月1日起.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 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