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8-08-13
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食药监食罚〔2018〕SP-01号 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上河园速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学敏 住所(地址):开封市龙亭东路8号2018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市龙亭区上河园速冻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四个成品冰柜内储藏有1200笼小笼包子,每笼10个,已包装成型.

分别有传统肉馅、菌菇三鲜、素三鲜、蔬汁双色包、麻辣肉包五种,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15天整改完毕,2018年4月3日再次前往该店检查,发现仍未整改. 经查明,该食品厂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且合法有效.2018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发现其储藏冷冻柜里面没有生产日期的速冻小笼包子,随要求该厂限期15天进行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随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食品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计9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

(四)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食药监食罚告〔2018〕SP-0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建议处罚如下: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原银行开封支行营业部(账号:5001880300010,地址: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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