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8-08-13 |
29 工程造价调整条件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
1、工程造价增加在合同价3%(含3%)之内的,不予调整;
增加超过合同价3%以上部分或工程结算价低于合同价时,按实际发生调整. 2.具体工程造价调整方法,按本文本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51条 补充条款 约定执行.
30 工程价款调整方式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相应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含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下同),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承包人按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由发包人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4、具体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确定方法,按本文本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51条 补充条款 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