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08-14 |
二、当事人在擅自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等不实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行为;
三、当事人购进散装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送达安市监罚告字【2019】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无证生产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45.12元.
2、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645.12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步骤:
1、到我局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