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8-08-23 |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9日,陈某向陈某云借款17万元,后一直未归还借款.诸暨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诸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归还借款17万元.陈某云于2006年8月3日向诸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受理,并向陈某公告送达了执行令.陈某分二次共履行4万元,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某一直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据查,2012年2月12日到2014年1月31日期间,陈某银行账户共入账120余万元,除去支付55万元代为保管资金外,剩余60余万被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其它个人开支,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法院判决未得到全部执行. 2016年6月17日,陈某云向诸暨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陈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诸暨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承认对法院判决不够重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12月12日陈某被逮捕.
(二)典型意义 陈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3月,诸暨法院在全省率先启动拒执案件刑事自诉程序.2件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谅解而撤诉.陈某案系首例因自诉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