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8-24 |
8、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及优惠 8.1促进中小企事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对该企业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8.1.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8.1.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8.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3中、小、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8.4中、小、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8.5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型企业认 定有效证明的,视为不满足小微型企业条件. 8.6促进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企业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7.残疾人福利性参加投标: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8.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8.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8.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8.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8.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进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8.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11),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8.8.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8.9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作不具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 8.9同时具备小、微型企事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只给予扣除6%. 9.验收要求 9.1验收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9.2验收要提供的必须的技术资料 a、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