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8-08-25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排放限值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苯0.5 0.2 苯系物

15 1.0 非甲烷总烃

40 2.4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非甲烷总烃 2.0 苯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4.5.1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4.6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B.

5 监测与检测 5.1 排气筒监测 5.1.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监测 5.2.1 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应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5.2.2 涂装作业或喷漆在封闭车间进行的,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封闭工作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涂装在封闭车间进行的,则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点以涂装台几何中心点、1m为半径范围、高度高于涂装台0.5m处. 5.3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苯 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HJ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发布的使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4 监测工况要求 5.4.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4.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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