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9-01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具体要求及进度安排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 进度安排

1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依托省科技厅"黑龙江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将我省环保服务信息、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整合到平台上.

省科技厅牵头,省环保厅、教育厅、人社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资源整合及框架搭建工作. 按照市场规则,优化高校和科研机构节能环保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和办法,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 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3月底前完成优化工作,并长期推动实施. 落实节能环保领域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等政策,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多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动权. 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对有关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 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6月底前出台落实相关政策的操作类文件,并长期推动实施.

2 简化节能环保项目审批手续 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在已批准的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 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长期推动实施. 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根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对进入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分区布局的项目,在环评文件中简化产业政策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等章节内容,直接引用具有时效性的现状监测数据. 省环保厅负责 长期推动实施.

3 发挥绿色金融造血功能 切实落实好推进我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长期推动实施.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落实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项目收益权、收费权、股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政策. 黑龙江银监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可操作性文件.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为原则,利用已设立的省工业投资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省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长期推动实施. 研究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 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底前出台相关操作性文件. 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节能环保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产业整合、优化布局. 黑龙江证监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有序推动实施.

4 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价格及收费政策 宣传贯彻国家节能环保领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申办流程,抓好政策落地. 省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海关分别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3月底前在牵头单位政务外网公布节能环保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及申报流程,确保可操作可执行. 落实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背压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价格政策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除尘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执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电动汽车相关用电价格.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推动实施.结合省情实际,严格落实我省清洁供暖电价并适时完善. 省物价监管局牵头制定价格或收费政策,省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长期推动实施.

5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探索建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机制,推行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适当增加技术标权重;

及时公布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中标价格,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项目的运营监管,严防恶性低价竞争. 省住建厅、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环保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长期推动实施. 结合网格化监管和日常"双随机"抽查,严格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环保产业发展.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和水污染防治督查. 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公安厅、住建厅、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每年9月30日至次年4月30日);

水污染防治督查(每年4月30日至9月30日).

6 创新政府管理机制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方式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完善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能够以节能节水效益支付第三方服务机构.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长期推动实施.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垃圾存量治理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省财政厅、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并长期 推动实施.

7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充分利用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区现有资源,在权限内研究出台鼓励政策,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高校科研力量着力培育本省企业壮大,积极吸引央企、知名企业进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运营服务的总部经济.创新政府引导产业集聚方式,由单纯招商引资向引资、引智、引技转变,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哈尔滨市政府牵头,省科技厅、环保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9月底前以哈尔滨市为主体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环保类行业协会作用,研究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由协会适当承担部分政府部门职能. 省环保厅、民政牵头,省编办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底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8 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业常态化统计制度 在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基础上,建立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依法扩大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范围,并将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 省统计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3月底前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监测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数据.

9 充分发挥教育提升作用 将节能环保相关内容纳入基础教育教学和德育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增强新一代公民的节能环保及资源环境忧患意识,培养节能环保行为习惯.鼓励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节能环保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做好课程设计,打造节能环保人才培养基地. 省教育厅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分类指导性文件,并切实抓好实施,抓出成效.

10 推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拓展一体化水处理装备、高效电机、高效锅炉、除尘脱硫设施等先进节能环保装备的国际市场,促进绿色产品出口;

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提供优质高效的纯低温余热发电、污染治理、垃圾焚烧发电、生态修复、环境影响评价等服务.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等有关单位配合 长期推动实施. 贯彻落实《"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 省环保厅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长期推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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