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9-06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件号:教民14418826000021. 住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东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云. 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星光幼儿园的食堂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厨房柜内有开封了的食品"豆豉"(标示生产商:贺州市金生豆豉厂,标示生产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街,标示生产日期:2017年12月0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0克)1袋和"海天yes!黄豆黄豆酱"(标示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标示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170117,标示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0克)1瓶,上述涉事"豆豉"和"海天yes!黄豆黄豆酱"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因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予立案调查,经调查,连州市星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周小云称上述涉事食品是其儿子***买回来放在厨房自己作捞面吃,后来放在厨房柜里.连州市星光幼儿园食堂是从来不用上述食品制作给学生食用.2019年5月6日,经对***调查得知,上述食品是***从清远市的一间便利店购买,具体店名不记得了,"豆豉"买了一袋,"海天yes!黄豆黄豆酱"买了一瓶.由于只是零散购买,***没有索取购买票据,不记得购买单价是多少.上述涉事食品是***2018年6月份时使用了一次,当时还没过期,***用来制作捞面食用,之后就放在食堂厨房柜里没有再使用过,直到我局执法人员前来检查才发现过期了,导致未及时清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事食品进行扣押,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4.《财物清单》1份,证明涉事物品被我局扣押的基本信息及数量;
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事食品进行延期扣押,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6.连州市星光幼儿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周小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8.证据复制(提取)单2张,证明涉事食品未及时清理. 9.连州市星光幼儿园《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对未及时清理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整改. 2019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连市监听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没有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豆豉"和"海天yes!黄豆黄豆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